山东高法:窃取虚拟财产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近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窃取虚拟财产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例概述
2019年,被告人刘某利用钓鱼网站获取了一名游戏玩家的账号及密码,并在游戏中将其拥有的虚拟物品转移、出售,获得了15000元人民币的利润。公安机关在相关调查后,将其抓获归案,并将其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解析
刘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典型案例。这项罪名出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者工具,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以贩卖、非法提供、非法传输、非法控制等方式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被视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虚拟财产的属于何类型的财产一直以来都是有争议的问题,但在此案中,法院的态度十分明确:虚拟财产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类型,不受其本身价值大小的影响,其窃取行为和窃取其他财产并无区别,应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一判决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判罚提供了参考。
影响分析
此次山东高法的判决,在虚拟财产相关法律问题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使得相关的案件得以依法处理。同时也引起了人们的深思:虚拟财产的安全是否需要更加重视?如何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这些问题也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此外,此次判决为相关判罚标准的制定,以及未来acg行业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在未来的相关立法中或许需要对虚拟财产的安全问题加以规范,保障玩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语
此次山东高院的判决对于加强对窃取虚拟财产的打击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提醒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自身的虚拟财产安全,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同时,相关机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立法及判罚标准,不断提高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及效果。
摘要:近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关于“窃取虚拟财产”的审判案例,认定被告人存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引起社会关注。本文将结合该案例深入分析虚拟财产、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知识点,以期为读者带来更全面系统的认识。
什么是窃取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拥有的具有一定价值的虚拟资产。窃取虚拟财产,是指通过网络攻击、盗号等手段,非法获取并占有他人的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种类较为繁多,从游戏装备、游戏账号到虚拟货币等,都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虚拟财产的非物质属性,导致其成为了一个法律认识较为模糊的领域。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什么?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以非法侵入方式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篡改、破坏计算机数据,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的行为。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此罪被列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条款的细分罪名之一。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犯罪行为,也逐渐受到了法律界和社会大众的广泛注意。
山东高法如何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利用游戏漏洞,获取了游戏中一个游戏账号的密码,并篡改了该账号的绑定手机等信息,以此占有他人的虚拟财产。诉讼期间,被告人辩称自己只是利用了游戏漏洞,并没有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然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被告人通过获取密码、篡改信息等手段,实际已经侵入了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对于虚拟财产,我们应该如何保护?
虚拟财产的保护,既需要游戏运营商加强游戏安全保障,规范管理虚拟财产的买卖等活动;也需要打击相关的非法侵犯行为,从法律层面保障虚拟财产的安全。此外,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勿轻信各种虚假链接,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方式之一。
结语
虚拟财产、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相关知识点,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显得越来越重要。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该案的判决,也给了我们对于相关法律认识的启示。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让读者们更深入的理解虚拟财产的概念、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素,以及保障虚拟财产安全的方式。
免责声明: 文章源于会员发布,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本文链接:https://www.vrvkongtiao.com/bizhong/164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