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入准则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可变对价限制的表述如下:“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该表述呢?
对于可变对价,如果用纯理论来解释,那么仍然是一堆晦涩难懂的术语,所以我们来用一个实务案例来对其进行说明。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提到了企业在处理“折扣”时应该按照“可变对价”进行处理,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规定中都没有对处理“折扣”时是否应该将“现金折扣”算入其中。直到2020年12月,财政部会计司才以回答的形式,给了大家一个官方意见:
在销售商品时,企业会通过向客户提供现金折扣来促进销售,当财务在处理折扣收益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在处理现金折扣时,应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什么是可变对价?
在企业和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很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因为各种因素(包括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发生变化。除此之外,企业还可能根据一项或者多项不同情况来收取可变对价。
企业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因为在条款中规定了现金折扣,最终收取的金额就是可变的,所以合同中的现金折扣也属于“可变对价”。
如何处理可变对价?
依据新收入准则的第十六条的规定,存在可变对价的合同,企业在在确定最佳估算数时可以按照期望值或者最可能发生的金额进行确定,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金额,不能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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