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是相对公募而言的;公募,也就是公开募集,上市就是公开募集。私募则是指募资人通过协商、招标等非社会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人或投资机构(通常58个以下)出售股权,进行融资。
私募起源于美国,1865年,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贝尔摩德的五名投资银行家合伙成立了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基金。经过50多年的发展,其已成为仅次银行贷款和ENH的重要融资手段。反过来来说,它也仅次于两者的最重要的金融投资方式。诸如高盛、美林、黑石、等都是众所周知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
在资本运作领域,私募资本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一般来说,无需经由政府监管部门审核或注册的、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性资本,都可以称之为私募资本。私募的优势是灵活,对于一些尚未成熟的高科技产业、难以从正式金融渠道获得资金的民营经济、正式金融力量比较薄弱的广大中西部地区,私募资本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即使在正式金融力量很发达的地区和能够从正式金融渠道获得资金的成熟产业和成熟企业,私募资本也能以其灵活和低成本优势而得到一席之地。当然,私募资本这种灵活性意味着它同时也存在着较大风险,比如金融诈骗,尽管私募本来就是高收益,高风险的资本运作方式。
1.业绩对赌条款
业绩对赌条款,即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对未来公司经营业绩的约定。具体来说,如果没有达到约定业绩,投资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如果达到约定的业绩,融资方则行使某种权利。对赌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规定,以企业财务指标作为对赌条件的对赌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要义在于激励所投资的企业提升业绩,尽早收获回报。当然,国家对业绩对赌有相关准则,拟定相关协议时需要注意这些准则的规定及其变化,并采取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
2.反稀释条款
也称反股权摊薄条款,是指投资者在目标公司进行后续融资或定向增发过程中,避免自身股权比例被过分摊薄,而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实践中,反稀释条款有两种形式:棘轮条款和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它们的最大区别是前者不考虑新发行股份的数量,而只关注发行价格,而后者则将数量和价格一并予以考虑。
3.回赎权
如果被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状况,如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者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时,那被投资企业或企业原始股东有义务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私募股权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从而实现私募股权投资者退出被投资企业的目的。当然,前提是双方签署了相应协议。实践中,回赎权一般与对赌条款结合使用。
以上举例3点,可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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