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平台公司的基金投资多数指以设立后的政府引导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私募股权投资子基金,投资当地产业,推动当地中小企业发展。政府引导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子基金的份额退出方式可以在章程或协议约定,主要包括IPO、回购、转让、清算等。
一、IPO退出
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在IPO后,通过在证券市场的减持,实现对外投资的增值退出。IPO退出是收益率最高的一种退出方式,也是基金退出的首选。
(一)锁定期的限制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一般只是财务投资,持有股权比例不会超过项目总股权的5%,且不会成为大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时,锁定期为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IPO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将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份,锁定期为IPO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IPO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或受让实际控制人之外股东的股份突击入股的,锁定期为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算36个月;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老股方式突击入股的,锁定期比照实际控制人,自“IPO完成”之日起计算36个月。
(二)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在IPO锁定期结束后,可通过沪深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退出。
1.集中竞价:沪深交易所规定,9:15-9:25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得到开盘价,9:30-14:57为连续竞价方式,14:57-15:00采用集合竞价方式确定收盘价。
2.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主要交易流程有:
(1)买卖双方事先协商达成协议,确定交易日期;
(2)买卖双方准备材料,并向各自托管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大宗交易申报;
准备材料包括:①买卖方向(填写:买入或卖出);②对手方营业部席位号;③拟交易股票的证券代码;④交易数量;⑤约定号(买卖双方设定的六位数字,如123456);⑥交易价格(一般于15:00收盘确定);
沪市 |
深市 |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 |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 |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 万元港币; |
(3)收盘15:00时,大宗交易时间正式开始,买卖双方确定最终成交价格,通过各自营业部进行最终申报;
(4)交易价格以不超过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其中主板、中小板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科创板涨跌幅限制为20%。
3.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通过洽谈、协商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1)转让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完成内部审批(除涉及外国投资者外,无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权益变动披露,如转让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需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3)向沪深交易所法律部提交相应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股份查询信息单》、《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依法生效的转让协议正本、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转让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对是否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逐项说明、上交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等。其中转让总价如果是国有股东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a.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但为整合资源或资产重组的除外。其他类型公司股份转让价格按照“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执行;
(4)交易所受理,并在3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入确认时限),并缴费;
(5)转让双方须在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出具之日起30日(上海)、60日(深圳)内分别向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最终IPO退出方式的交易细则以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交易规则为准。
二、回购方式退出
回购退出分为政府引导基金和子基金两个层面。此种退出方式对于投资方来说,收益率比较其他几种方式相对低。对于被投资方而言,可以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避免因基金的退出引发企业管理层或股东层变化,影响企业经营战略和运营理念,迟滞企业发展。
(一)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基金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国有资产属性要求保值增值,所以在获利退出时有特殊的规定,通常将获得投资收益作为让利前提。
(二)子基金:是指被投资公司管理层或股东,按照基金投资协议约定,在已经触发“回购退出”条款时,从投资基金方回购股份。
(三)回购退出的类型
1.让利退出:在保证财政资金的保值和增值的前提下,在投资基金章程或协议中设定“让利提前退出”。即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允许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合伙人以原价或以原价加资金时间成本的价格,购买政府出资份额的形式,实现政府引导基金提前退出,让利社会资本。资金时间成本可按照不同的持有期限约定不同的退出价格。在持有时间较短的情况下按照原始出资额转让;随着持有时间的不断延长,参考“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原始出资额转让。
2.强制退出:基金在出现非正常运营或被投资项目发生重大风险,触发了投资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条款,政府引导基金或子基金管理人会要求被投资方履行强制退出条款。从执行情况看,强制退出的对价通常为基金的原始投资额加上固定利率。
未完待续!
免责声明: 文章源于会员发布,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本文链接:https://www.vrvkongtiao.com/gupiao/292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