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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海正处于疫情防控决战决胜关键时期。稳物价,就是稳民心。为保障辖区封控期间民生领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平稳有序,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不断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某店哄抬蔬菜价格案
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线索,反映某超市销售的“上海青”每斤16元,涉嫌哄抬价格。
经查,该店为赚取更多利润,在“上海青”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将“上海青”销售价格由之前的7.98元/500克上调为15.98元/500g,进销差价率为145.84%,高于2022年3月19日前七日该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一起来看看~
哪些行为会构成“哄抬价格”?
“哄抬价格”会受到哪些处罚?
多大涨幅算“哄抬价格”?
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其中,“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
(二)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三)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
经营者有本条第(二)或(三)项情形的,本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应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不得借疫情之机获取不当超额利润。
“哄抬价格”将受到哪些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接下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民生领域商品和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供稿:公平交易科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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