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固定收益最高24%,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这样的私募基金是不是看起来还不错?
但扒开它的外衣,真是吓人一跳:投资款先会被所谓“渠道商”(拉你买基金的人)抽走8%到12%,生剥一层皮;管理人备案4只私募基金,实际发行基金产品30只还不止,“超生黑户”一大堆;资金投向不明,可能已被挪用、侵占……
结果呢,特别惨的部分投资人交给渠道商近7000万元,只拿回700万,资金损失高达九成。
最近,裁判文书网的两则判决文书,揭开了这种“黑基金”的坑人内情。
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苏州市中院、扬州市中院的判决书,两起案件所涉私募基金公司名为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同盈公司”)。
这家公司通过下设分公司、渠道商的方式,吸收投资人进行投资,并定期向分公司、渠道商支付佣金提成。其中,部分“承包”私募基金发行的人员可获得投资款8%至12%的“佣金提成”;如果再“转包”出去,次一级渠道商的提成比例为5%至9%。
两案原审被告人倪某、左某泉就分别是同盈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渠道商。其中,左某泉曾因故意伤害罪获刑,刑满释放当天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羁押。
其中,倪某为扩大“业务范围”,在江苏多地以支付5%至9%佣金的方式,发展了多家渠道商。
这些渠道商在不同公众场所,使用《基金募集说明书》《宣传册》等,对不特定的人群进行“私募基金”募集的宣传和鼓动,以“委托投资”名义吸收投资款。承诺以14%至24%的固定年化收益率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经查,倪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6.22亿元,造成损失约3.94亿元;左某泉共吸收110余人投资款6957.6万元,造成损失6253.7万元。
从2014年到2017年案发,这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长达数年。对一审判决要求其返还投资人投资损失的要求,二人认为“事不关己”。但终审判决依然认定,二人的部分违法所得均间接来源于投资款,维持原判,等待他们的是有期徒刑、罚金和退赔相关款项。
警惕“备少募多”“委托拼单”
上述两案只是冰山一角,这个同盈公司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远不止于此。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此前的公告,同盈公司于2014年5月在中基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共登记备案过4只私募基金。但中基协收到投资者投诉所涉及的同盈公司旗下私募基金就有6只。而同盈公司提交的报告则称,累计发行基金产品34只,累计发行金额达38亿元。
根据监管部门的调查,同盈公司涉诉的6只私募基金中,有3只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募集金额、资金投向均与备案信息严重不符。而6只私募基金总募集规模达5.85亿元,涉及投资者数量多、地域分布广,且大部分为不合格投资者。更严重的是,资金投向不明,存在被挪用、侵占的可能!因此,监管部门将情况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交。
因为同盈公司的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涉嫌以虚假信息骗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中基协于2018年3月注销了同盈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在本案中,投资者只要稍有留心,就可发现同盈公司露出的“马脚”:
1、备案4只私募基金,但发行的产品有30多只,是“备少募多”,多数产品是“超生黑户”。
2、以“委托投资”在不同公众场所招揽客户,没有按规定设定投资门槛,可能采用了“拼单”“代持”的方式。按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而从涉案数据看,左某泉一案的投资者人均投资额不到7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门槛。
3、以所谓“保本”“高固定收益率”为饵诱惑投资者。沪上一位私募基金合伙人对上证报表示,在宣传基金时承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承诺超高收益都是值得警惕的风险点,正规私募机构不会作这样的承诺。
因此,留意上述几点,也可帮投资者提高防范。特别是对备案登记信息查询,可以拦截掉所谓的“野私募”“黑基金”。
那怎么查询呢?根据证监会网站的提示,可在中基协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查询。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链接为: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index.html
已备案私募基金公示链接为: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fund/index.html
这两个页面也支持关键词搜索,以查找机构和产品。当然,简单的查询只是一方面,可能还有不少“李鬼”,投资人还要对私募基金产品在销售、签约等环节多加留意,切勿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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